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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的理论渊源及依据

2018年4月19日  宜昌合同律师   http://www.ychtlaw.com/
  理论渊源
  古典合同法理论认为,只有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才负有合同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许多纠纷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而此时合同未生效,依照古典合同法理论缔约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也违背法律的正义、公平理念,基于此开始了对先合同义务理论的研究。
  最早对该理论进行系统、深刻、周密研究的当属德国法学家耶林,其在1861年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契约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不能成立时,有过失的一方是否应当就他方当事人因信赖契约有效成立而遭受损失负赔偿责任?对此耶林认为:“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在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发生的损害”,耶林学说的贡献之一在于将当事人因缔约行为而产生的关系归结为一种类似契约的信赖关系。缔约上的过失破坏了这种信赖关系,法律应保护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此后,各国对先合同义务理论的研究都是沿着耶林这一思路进行的。随着实践的发展,该理论不断得以完善。
  理论依据
  先合同义务实际上是对当事人间信用的一种确认和保护。在合同尚未生效前,双方当事人间还没有约束关系,因此善意当事人向对方付出的信用完全靠对方的信用来维持。如果一方存在恶意,违反信用,则将使善意的另一方遭受损失。这种恶意对信用的违反违背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因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承诺、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正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才使传统的合同义务得以扩大。使当事人在就合同谈判时就承担法律所要求的诚实信用义务。
  因此从实质意义上说,先合同义务就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也有人说。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理论上的最大成果之一在于它导致了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广泛接受和应用。


文章来源: 宜昌合同律师
律师: 王先兵 [宜昌]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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